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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发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8-09 浏览:3479次 发布:中国照明灯具网

卖家发货管理制度

1、卖家发货操作制度:

1.1卖家发货管理制度:
1.1.1发货及配送时效:
A 发货:每日6点至16点产生的订单,卖家应于订单产生后6小时内发货,16点至次日6点产生的订单,卖家应于订单产生后18小时内发货。本条发货是指卖家将订单商品交付配送公司的行为;
 
B 限时抢购类促销活动中产生的客户订单,卖家应于客户订单产生后24小时内发货(如限时抢购促销活动中已公示发货时间的按公示时间履行),配送时效按照本款B项规定执行。
 
1.1.2违约责任:
 
卖家第一次发生未按时发货或配送迟延的,中国照明灯具商城有权要求卖家按照人民币5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第二次发生的,按照人民币10000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第三次发生的,中国照明灯具商城有权将卖家所有商品下架停止销售,并终止与卖家的合作。
 
1.1.3免责约定:
 
如遇地震、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事件的,卖家应在前述情况消除后的24小时内通知中国照明灯具商城运营人员和服务管理部人员;如遇大雨雪天气影响配送、交通运输管制等政府政策变化而影响卖家发货或配送的,卖家应在前述情况发生后的12小时内通知中国照明灯具商城运营人员和服务管理部人员。以便中国照明灯具商城及时向客户做出相应的公示或者通知,避免客户对此进行投诉影响客户体验。如卖家未按前述时间通知中国照明灯具商城,则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卖家承担,且中国照明灯具商城有权按照本条第1.1.2款约定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1.2 缺货管理制度:
 
1.2.1原则:
 
中国照明灯具商城不允许卖家出现订单生成后因缺货而无法发货的情况发生(此种情况的订单以下简称“缺货订单”),卖家应及时查看库存并更改系统信息,如发生缺货订单情况的,卖家应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2.2缺货订单处理方式:
 
A 发生缺货订单后,卖家应于客户订单产生后的24小时内向中国照明灯具商城申请删除订单;
 
B 中国照明灯具商城每日统计卖家缺货订单的数量,且每周向卖家出具缺货订单统计报告。
 
1.2.3违约责任:
 
A 依据中国照明灯具商城的周统计报告,卖家一个自然月中有两周缺货率(缺货订单/当周产生客户订单总数)超过1%(包含本数)的,中国照明灯具商城有权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人民币100元/单×缺货订单数量;
 
B 如果卖家为逃避本款A项违约责任而私自联系客户取消订单的,中国照明灯具商城有权要求卖家按照人民币5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
 
C 卖家延迟提交删单申请的,中国照明灯具商城有权要求卖家按照人民币5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
 
D 如因卖家缺货订单而导致客户要求中国照明灯具商城进行赔偿的,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卖家承担。
 
1.3 少件处理制度:
 
1.3.1卖家应按照订单明细和网页商品描述打包发送订单商品,如客户投诉收到的订单商品存在少配件、少赠品,少商品的情形(此情形以下简称“少件”),卖家应按以下方式及时处理:
 
A有货补发:由中国照明灯具商城通知卖家少件情况,卖家应直接发送快递将少件部分邮寄给客户,并在补发货后的3小时内将补发的快递运单号反馈给中国照明灯具商城;
 
B 无货:如少件商品卖家已无货,无法补发的,则由中国照明灯具商城与客户办理退货事宜;
 
C 如因少件导致客户投诉,并要求赔偿的,由中国照明灯具商城与客户协商,中国照明灯具商城先行赔偿的金额及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卖家全部承担。
 
1.3.2违约责任:
如卖家出现少件情况的,中国照明灯具商城有权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人民币1000元/单×少件的客户订单数量。
 
1.4中国照明灯具商城滞留商品的处理方式:
 
卖家配送至中国照明灯具商城的商品如因卖家重复发货等原因,滞留在中国照明灯具商城的,中国照明灯具商城有权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滞留商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家承担:
 
1.4.1将商品退还卖家,运费由卖家承担;
 
1.4.2通过1.4.1款方式无法正常送达卖家的,中国照明灯具商城发邮件通知卖家领取,卖家应于发邮件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商品取回。如通知后,卖家未按时将商品取回的,视为卖家自动放弃对商品的所有权,中国照明灯具商城有权自行处理滞留商品。
 
1.5卖家及时告知义务:
 
1.5.1 卖家在与中国照明灯具商城合作的过程中,如遇以下任一情况,卖家应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中国照明灯具商城,并提出应急方案,以降低相应的法律风险:
 
A 卖家提供的商品/服务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卖家或商品生产企业自行发现、政府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发现、客户投诉且经证实等情况),卖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应情形后的2小时内告知;
 
B 卖家在完成订单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影响商品/服务正常提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缺货、卖家库房盘点、卖家经营地址或库房搬迁、卖家信息系统发生问题、卖家经营出现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等),卖家应在经营出现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告知,其他情形应提前1日告知;
 
C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中国照明灯具商城商誉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及时完成配送、无法提供配套的售后服务等),卖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应情形后的2小时内告知。
 
1.5.2 发生上述情形后,卖家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协商解决,并承担因上述情形的发生而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否则,中国照明灯具商城有权视具体情形扣除卖家缴纳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且有权要求卖家对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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