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涂乱画灯杆,个人最高罚1000元!《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修订)》听证
发布时间:2022-06-23 浏览:1174次 发布:中国照明灯具网
6月21日,市城市管理局举行《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听证会。按照《管理规定》,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或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行为的,将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规定》扩充内容
昆明市现行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6年9月29日起施行,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照明管理的内容、范围以及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体制机制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市民对照明环境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原《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城市照明管理需求。为优化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权责体系,适应市场化建设、管理机制,落实节能降耗的大政方针,因此需要修订昆明市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管理处处长陆国昆介绍,《管理规定》将原《办法》共二十六条内容修正扩充为三十二条,调整范围也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改为城市照明管理,涵盖了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名称也由《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改为《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不仅明确了适用范围,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并突出节能工作要求,还增加了较多的规范城市照明设施规划、建设行为的规定。包括对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资质资格要求;明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行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规定城市照明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听取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专业意见;进一步明确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要求;增加规定规划多功能灯杆建设事项。
6种行为将被处罚
在城市照明的管养和维护方面,《管理规定》分别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及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在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及未移交情况下的维护管理责任,同时明确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当符合的条件;规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开展相关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同时细化管理和维护工作要求;细化了城市照明设施与树木安全距离不足的处理方式;细化了对单位和个人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程序;细化了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禁止性行为,并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损坏城市照明设施事项的处理程序。
此外,《管理规定》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如有违反,将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代表建议
将照明有机融入特色景观打造工作
听证会上,来自相关行业的听证代表对制定《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给予肯定。听证代表王敏建议,在倡导节能的背景下,按照区域划分控制景观灯的亮灯时间。同时,可以结合昆明城市品质提升工作,以灯杆、景观等为载体,按照“一街一道一路一巷”的思路建设新建道路的城市照明设施,将照明有机融入到特色景观的打造工作中。
还有听证代表建议,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建设照明设施时,要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在《管理规定》中细化景观灯、氛围灯管养等内容。
来源:昆明日报 编辑:周 璐 审核:黄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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