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主要考虑行车道照明、沿街建筑照明、街道设施照明、人行道照明以及街道交叉口的照明等。道路行车道照明的照度等级按道路照明规范执行,根据道路性质以及与周边道路的衔接状况确定色温,对构成城市照明主体框架的街道可适当提高照度。对于光彩级道路选用现有道路照明标准的上限值或中间值,对于亮化级道路的功能照明部分参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执行。照明方式可采用单侧照明、双侧照明或跨街照明。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道路交会区照明应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照度值的1/2。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五种基本方式: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型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 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2、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经设计前计算后确定。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无论采取何种灯具配置方式,其灯杆间距与灯杆高度之比均应根据灯具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2) 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3) 灯具的最大光强瞄准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 65°。
(4) 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与环境协调。普通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
b、在行道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
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c、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道路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源选择
a、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LED灯或高压钠灯;
b、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c、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d、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e、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a、机动车道照明应根据道路类型选择功能性灯具,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b、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 25%。
c、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d、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灯具电气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e、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如电子触发器、电子镇流器和恒功率节能电感镇流器等,气体放电灯应加电容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85。荧光灯配用镇流器后,单台照明设备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 0.9。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桥梁和立交桥的照明应首先满足功能照明,并注意功能性和景观性的结合。
责任编辑:LP-YQL 来源:中国照明灯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