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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性能要求》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4-08-27 浏览:3646次 发布:中国照明灯具网
新修订的《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性能要求》标准解读

2014年3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性能要求》完成了标准制定的审查程序,形成了标准报批稿。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性能要求考虑了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使用要求和行业水平,并进行了摸底试验,标准的技术内容由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部分内容组成。技术要求中包括对产品分类、标记、能效、结构、灯具电参数及灯具中的光源,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影响灯具寿命的关键器件,灯具的光学性能的要求,同时对灯具的性能等级分类给出了规定。

  包括性能在内的道路照明灯具的安全、性能和能效特性是评价道路照明灯具品质的几个重要方面。

  本次修订是在GB/T 24827-2009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删除了对LED灯具的特殊要求。

  LED道路照明灯具的性能要求标准已经另外立项,因此在本标准中删除了对LED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特殊要求,并规定“本标准规定了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的一般性能要求,LED道路灯具还应符合LED灯具特定的技术要求。”

  2. 增加了《GB/T XXXXX.1-201X 灯具性能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中适用的内容:

  《GB/T XXXXX.1-201X 灯具性能 第1部分:一般要求》等同采用“IEC 62722-1 Luminaire performance-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性能方面主要的要求如下:

  1)应提供灯具的额定光输出比(LOR)或灯具的总光输出,且实测值不得低于额定值的90%;

  2)应提供灯具的光分布数据,实测的光强分布应与制造商声称一致。标准中的附录D给出了光分布形状的比较方法和合格限值;

  3)应提供灯具的电气参数数据(额定电源电压、额定输入功率等)。实测电气参数不得超过制造商声称额定值的110%;

  4)若提供灯具的额定效能,实测效能应不低于声称额定值的90%;

  3. 灯具的性能等级分类删除了C类。

  GB/T 24827-2009中灯具的性能等级分为A\B\C三级。其中C级的要求过低,随着灯具性能的发展,这一要求已不太实用。另外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用户容易将道路灯具中的C级误认为街路灯具,因此在修订中将C类灯具分类删除。

道路照明灯具性能等级的相应要求

街路照明灯具等级的相应要求

  其中的节能评价是指根据测量得到的灯具空间光度分布数据以及制造商说明书给出的灯具布置、道路类别、道路表面反射类型、道路宽度、灯具的悬挑长度和仰角计算得到的路面平均亮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路面纵向亮度均匀度、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阈值增量和环境比应符合CJJ 45标准中表3.3.1规定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同时道路照明灯具应在满足道路照明标准值的前提下,符合照明功率密度的要求。计算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不大于CJJ 45标准中表7.1.2的规定值。

  4. 修改了耐振试验的方法。

  GB 7000.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中未提出灯具耐振的要求。本次修订参照ANSI C136.31“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for Roadway Lighting Equipment-Luminaire Vibration”修改了振动的试验方法。

  振动试验在灯具的基波共振频率上以一定的加速度进行。根据灯具的应用分为一般应用(安装在路面上)以及使用在桥梁或天桥上,不同应用的灯具试验时的加速度也不同。

振动试验等级—一般应用

振动试验等级—使用在桥梁或天桥上

  5. 删除了对光学特性分类的要求,并增加了介绍灯具光分布类型的附录F:

  在本次修订中,提倡但是不强制要求产品声称其光学特性分类,并将光学特性分类相关内容移至附录F中;另外采用IESNA TM-15-11“Luminaire Classification System of Outdoor Luminaires”,用BUG分类代替了截光类型的分类。

  此前用于控制灯具光污染及眩光的主要方式是灯具的截光类型分类,将灯具分为全截光型、截光型、半截光型或非截光型。

  1)全截光型灯具full 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光强出射方向在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90°及以上,灯具发出光强为0;在80°及以上,灯具发出的光强小于等于100cd/1000lm。

  2)截光型灯具cutoff luminaire

在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90°及以上的方向,灯具发出的光强不超过25cd/1000lm;在80°及以上灯具发出的光强小于等于100cd/1000lm。

  3)半截光型灯具semi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光强出射方向在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90°及以上,灯具发出光强不超过50cd/1000lm;在80°及以上,灯具发出的光强小于等于200cd/1000lm。

  4)非截光型灯具non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

  这一截光类型分类仅考虑了80度以上的光强,而没有考虑光通量的分布,这一系统用来控制高角度的灯具亮度有很好作用。

  F3.2 户外灯具分类系统(LCS)

  户外灯具分类系统规定了灯具三个一级立体角内的光分布,一级立体角进一步分为10个二级立体角。LCS描述了每个一级及二级立体角占光源或灯具总光通量的比例,它量化了灯具向前,向后以及向上的光分布。这一系统主要有以下优点:

  LCS规定了用于比较和评价户外灯具的标准立体角。它并没有提供每个立体角上的光通量限制,而是提供了一种基本模型,通过这个模型可以得到不同应用时不同立体角上的光通量限值。

  LCS利用了现有的光度测试数据,方便制造商声称,也可以方便的应用于软件工具中。

  LCS使得设计者可以评价及比较使用不同光学系统的灯具的光通量分布,从而根据不同的应用选取合适的灯具。

  如图F.1所示,LCS定义的一级立体角是:

图F.1灯具分类系统的三个一级立体角

  三个主立体角占光源光通量的百分比之和等于灯具效率。

  F3.2.1 使用目的

  LCS表明了灯具的光学分布,应与IESNA的光分布分类(Ⅰ,Ⅱ,Ⅲ,Ⅳ,Ⅴ类以及短、中、长投射)一起使用,以便对光的分布做更全面的分析,旧的截光类型由这一灯具分类系统取代。

BUG的分类是根据BUG以上规定的二级立体角中的区域光通量得到的。下面的表格中列出了各个BUG分类等级的区域光通量阈值。

后射光等级(最大区域光通量,单位:lm)

上射光等级(最大区域光通量,单位:lm)

眩光等级-非对称灯具(最大区域光通量,单位:lm)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灯具)

眩光等级-对称灯具(最大区域光通量,单位:lm)

(Ⅴ类灯具)

  等级划分是根据各个二级立体角中最大等级决定的。如,若一个灯具的BH区域的等级为B1,BM区域的等级为B2,BL区域的等级为B1,则此灯具的后射光分类为B2。

 来源: 中国照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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